請假退費辦法

【一】依照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佈之幼兒園收退費辦理

【二】 事病假退費辦法:(依101年台中市政府公告之幼兒園收費第八條規定辦理):

  如幼兒連續請病假七天以上(含例假日)或事假連續十天以上(含例假日),按就讀日數退還請假 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等代辦項目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 

【三】 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退費辦法:(依101年台中市政府公告之幼兒園收費第七條規定辦理)

一、 學費、雜費:

  (1)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額退費。
  (2)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,退還二分之一。
  (3)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  (4)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

【四】幼兒中途入園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收費:

一、  學費、雜費:

   (1)  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入園者,收取全額費用。

   (2)  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入園者,收取三分之二費用。

   (3)  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入園者,收取三分之一費用。

二、 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自入園當月比例收取費用,其未滿一個月部分,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。

三、 保險費: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。前項所稱就讀月數比例,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;就讀日數比例,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,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。 

四、保險費:依學生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。

五、其他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依幼兒就讀月數退費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
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
六、如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(含例假日)肪上,
應按就讀日數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;
按月或按時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。


因應「H1N1新型流感」防疫措施勞工請假及工資給付相關規定一覽表如附件:http://awesome.ieschool.com.tw/SC200711300005/DownLoadFile/SY20091118094946-428.doc